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校发[2017]6号)规定,“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调整为次月15日,且人事处需根据考核情况和各单位发放意见进行核发,造成当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已不适用财政统发工资与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计算后统一代扣的方式。
故从2017年4月起,财政统发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进行扣除(即通过农行发放的工资),工资数据通过计财处网站、微信中“工资查询”查看;“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扣除(即通过建行发放的工资),工资数据通过计财处网站、微信中“其他收入”查看。
计划财务处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