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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传媒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3年10月17日 20: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规范议事决策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讨论议题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邀请书记参加。讨论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议题,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教务管理科科长、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讨论学院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三)研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的具体措施。

安排落实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室建设及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具体事宜。

)听取学院分管教学、科研等工作负责人的汇报,进行工作督促、检查。

)研究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讨论由学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八)协调解决学院招生、就业、德育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九)通报工作,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学校行政及行政职能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确定

(一)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院长确定。

(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三)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四)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主任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八条 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会时一般不召开会议,确需召开的可由院长委托指定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十一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有关院领导、委派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核签批后,根据需要发至学院有关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出席会议的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行政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在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协助各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根据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对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提交会议主持人代为转达。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则的贯彻落实。学院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1016院发〔2023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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