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院和扩大基层民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也是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落实,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有关学院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等。
(三)讨论并决定学院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和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院每年结合工作实际,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和事宜,参会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如遇重要事项需要讨论研究的,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且持赞成的人数需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二分一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6日院党发〔2023〕10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