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收文办理和传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院收文办理及传阅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发至学院的所有上级公文(含传真件公文和附有学校领导批示或学校有关部门转交学院处理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分送院领导阅示或有关科室、系办理。
三、签收公文后,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公文的级别、密级、急缓程度及文件内容等,提出办文意见,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或直接送交有关科室、系办理。属于周知性的非涉密公文,可通过网络向教职工公开发布。
四、批阅件须严格按照签批范围和阅文顺序传文,不得积压文件,拖延传阅时间。学院办公室要根据文件内容、领导批示予以适时催办。
五、急办件应立即送学院领导阅批。领导不在时,学院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及办理时限要求,电话请示院领导后,按要求办理。事后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做好督办工作。
六、承办公文应按照来文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需报送材料的,由承办人负责草拟,经分管院领导或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报出;涉及学院重大事项的,需按规定提交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出。报出的材料,学院办公室需留存一份备案。
七、涉密文件和资料要按保密规定严格执行收发、传递、清退和销毁程序,并严格把好收发、传阅、清退“三关”。
八、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017年7月12日院党发〔2017〕8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