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非专任教师(包括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和辅导员等)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在校内适当兼课。为规范学院非专任教师兼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兼课目的
允许非专任教师少量兼课,是为了让其熟悉和了解教育教学环节,提高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和水平,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兼课原则
1.不影响工作原则。非专任教师兼课者,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周兼课学时数不超过4学时。
2.教学需要原则。非专任教师在本学院兼课者,应是学院在编专任教师已达到满教学工作量,确需安排的。
三、兼课要求
1.兼课非专任教师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2.首次申请兼课的非专任教师,需经教学管理科、系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试讲考核,认定兼课者已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非专任教师申请兼课的,一般应在学校工作满两年或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并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4.辅导员所兼课程,原则上应限定在《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军事理论》等内容;确因教学需要,辅导员可在学院兼授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
5.非专任教师在兼任课程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并按教学安排进行教学和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四、审批程序
1.非专任教师申请在学院兼课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2.非专任教师申请在其他单位兼课的,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审批。
五、课酬标准
非专任教师在学院兼课的,根据认定的课时数,按同类专任教师课酬标准计算课酬。课酬的发放与专任教师课酬发放同步。
六、附则
1.科级及以上干部兼课的,除遵守本制度规定外,还须遵守《贵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兼课暂行规定》(校党发〔2006〕2号),并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2.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会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3日院党发〔2018〕3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