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传媒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
2.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含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公假(出差、会议、培训、进修等)。
3.教职工请假,需遵守《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二、请假申请
1.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含辅导员)请假,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
2.专任教师请假,向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出申请,同时根据承担教学工作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3.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照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三、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按程序获批同意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3天(含3天)以内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或书记审批;请假时间3-7天(含7天)的,经院长或书记批准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批;请假时间7-14天(含14天)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批;请假时间15天以上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学院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并报人事处审批。
2.教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的,按照《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学院院长或书记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教职工请公假(出差、会议、培训、进修等)的,须出具相关批文(领导批示和公文等),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后,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和科级干部请假,须经书记批准同意,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院长、书记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同意,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请假管理
1.教职工请假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申请。因本人在外遇急事不能来校请假的,可打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手续。但应在返校后一周内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返校后应及时销假,未履行销假手续的视为自动销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期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假时间少于1天(含1天)的,可采用非书面方式请假;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请假。
4.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请假人在获得批准后将人事处出具的《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准假通知单》送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分管院领导协调相关工作。
五、附则
1.学院组织开展的教学研讨、学术报告、文体活动、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等,教职工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学校工作日期间,专任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因私出省、出国(境)的,也应及时向院长或书记报告。
3.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3日院党发〔2018〕3号印发)